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八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壹拾壹萬壹仟陸佰│MH000二八0│ │ │ │司 林命群 │行 │ │玖拾玖元 │五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