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保險字第167號上 訴 人 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翔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46,0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