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川配 相 對 人 偉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三七七五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假處分程序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亦設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買賣契約標的物給付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