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八五九六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 五百三十三條固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 予假處分,並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現由本院台北簡易庭以九十一年度北簡字 第二二九六二號案件受理,嗣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八五九六號假處分裁定亦 經相對人聲請撤銷獲准在案(本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一一號撤銷假處分事件 ),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提起本案訴訟,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