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國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國字第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錫耀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鍾耀盛律師」記載,應更正為「鐘耀盛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