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號 原 告 頤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