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七號 原 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右原告與被告益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十五萬五千七百一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六千零六十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後,應補 繳新台幣六千零一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