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志雄律師 陳信瑩律師 相 對 人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紹華 檢 查 人 饒月琴會計師 右聲請人聲請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饒月琴會計師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法院接受重整之聲請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 畢報告法院: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二、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 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三、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 或不當及應負之責任。四、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 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 或為虛偽陳述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 金。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因該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尚 非單純,是否有繼續經營之價值亦屬不明,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對該公司業務、 財務狀況以及經營價值予以檢查之必要。經函囑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依序推薦,並 審酌饒月琴會計師個人之學歷、經歷、執行業務年資,與當事人間並無訴訟繫屬 、無商業往來或親屬關係以及其個人意願等一切情狀,選任饒月琴會計師擔任本 件重整檢查人。檢查人饒月琴會計師應於收受裁定後即提出「重整檢查預定工作 時間表」(包含項目、人員、時數)以及「重整檢查公費計算表」(包含項目、 工作時數以及單位成本等),並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 於選任後即提出三十日內調查完畢,以書面報告本院(請附.txt 純文字檔格式 之電腦磁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