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海商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海商字第1號上 訴 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見龍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2年海商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佰伍拾壹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美金部分以96年9 月21日台灣銀行所示匯率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