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五號 原 告 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 被 告 順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判決聲請 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既未同意原告追加被告之聲請,自無庸於當事人欄記載原告所主張之 追加被告,是並無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