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0九號 上 訴 人 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力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力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 人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 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