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簡上字第709號上 訴 人 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力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2年簡上字第709號返還租賃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48,050(973050+9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 ,4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朱俶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