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三號 聲 請 人 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相 對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台北 國際商業銀行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民事裁定,以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陸佰萬元,代換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四七號 之提存物,而更易為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一號在本院提存所提存在案。 三、肆聲請人依本院九十一年聲更一字第一三號確定裁定書,取回前揭提存物中之伍 百萬元定存單,目前尚有面額壹佰萬元定期存單壹張由本院提存所以九十二年度 存字第三一號繼續保管中。 四、茲前開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一號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