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一號 聲 請 人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玉坤 相 對 人 鸞毅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簡水元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與相對人間工程保留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日以寄發存證信函為意思表示之方式,通知相對人就其積欠聲請人工程保 留款之問題告知擬解決之方案,惟該存證信函因相對人營業所遷移新址不明而遭 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存證信 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