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九號 聲 請 人 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八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擔保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八六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或 同面額之彰化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三八二號假扣押裁定 ,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八十 六年度存字第一六四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先後向本院聲請以八十七年度聲 字第八六七號、八十八年度聲字六六二第號、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一號、九十 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九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四號裁定准予變換擔保物,並 分別以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九三五號、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四五號、八十九年 度存字第二三○九號、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五號、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八六五 號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免損失該提存金額之利息,為此聲請 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 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