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奐璋 右原告與被告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叁仟壹佰肆拾伍萬零壹拾肆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