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丙○○、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陸萬伍仟壹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貳拾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 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