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一號 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孝 原告與被告聯寶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