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福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政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寶明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柒仟捌佰 陸拾壹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叁拾陸元肆角,折合新臺幣捌仟伍佰 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