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五號 原 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憲航 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交橋樑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柒萬零伍佰壹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仟柒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