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二0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