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五號 原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零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 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7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