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二號 原 告 自由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準備書狀一件 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