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國棟 被 告 安利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