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一號 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美津即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