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 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零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