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三號 原 告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炳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創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壹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捌角,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玖拾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