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三號 原 告 寶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原告寶明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Gericom Ag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姓氏甲○○○○○○○○○,且未提出被告經合法代理之證明文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