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三一號 原 告 達成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零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捌拾叁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叁 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