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四號 原 告 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利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乙○○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