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八號 上 訴 人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八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陸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