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七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中華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逢甲大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崑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龍華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明新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大漢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南榮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南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南開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李文娟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及訴狀自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㈠原告前就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工補校(下稱彰化高工補校)精密機械科, 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間參加九十一年度技專校院及大學附設二技學校(下稱四技 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按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台(八七)技(三)字 第八七一0三四七0號函令,該次考試範圍應以七十五年版教科書為準,並經被 告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下稱測驗中心)書面回函明確。詎該測驗中心於九十 一年四月間就四技二專入學考試關於「專一」、「專二」部分命題時,竟包括教 育部於八十七年公布之八十七年版教科書範圍,致原告考試成績不理想而未能考 取理想學校,並受有下列損失:①補習費用:七萬元。原告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在台中市東華補習班參加升大學補習課程,費用為七萬元 。②交通費用:原告往返補習班每日交通費約四十元,補習十一月共計為二萬六 千七百二十元。③報名費用:共計為二千六百五十元。④其他相關費用:照片費 、文具費等雜項花費共計五千元。⑤延後一年就業損失:共計三十六萬元。原告 若能順利入學並畢業,依原告之學經歷每月薪資至少達三萬六千元,原告僅請求 被告賠償每月三萬元薪資,延後一年就業薪資損失為三十六萬元。⑥勞動力薪資 降低差額損失:原告所以選擇技職教育,係因就業薪資較高,重返一般大學就讀 後每月薪資損失至少一萬元,自二十五歲求學期滿迄六十歲退休時止,勞動力薪 資損失至少達四百二十萬元,⑦生命停頓損失及身體機能老化損失:該部分損失 均屬係無價,綜上原告至少受有四百七十萬九千三百七十元之損失。 ㈡被告測驗中心命題超出被告教育部於七十五年所公布之教科書範圍,致原告無法 順利入學,受有前開損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負侵權行為 賠償責任,而被告教育部為行政主管機關,對被告測驗中心前揭行為顯有督導不 週之行政責任,至被告中華技術學院、逢甲大學、崑山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 、明新科技大學、大漢技術學院、南榮技術學院、東南技術學院及南開技術學院 則係委託被告測驗中心辦理入學考試,渠等與被告測驗中心有共同侵權行為,依 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就其所受前開損失僅請求 被告等連帶賠償八十萬元,為此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八十萬元及訴狀自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彰化高工補校廣告、畢業證書、測驗中心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一) 技測考字第九一0一三九號函、國立編譯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國教專字第0 九一三七六六號函、測驗中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一)技測研字第九一 0八七七號函、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台(八七)技(三)字第八七一0三 四七0號函、測驗中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九一)技測研字第九一0九一 二號函、民事上訴狀、九十一學年度四技二專推薦甄試入學招生校系科(組)代 碼及招生名額表、四技二專多元入學方案、原告九十一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 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達題狀況表、談本院人力資源努力之方向等影本為 證。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就被告中華技術學院、教育部、逢甲大學、崑山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明新 科技大學、大漢技術學院、南榮技術學院、東南技術學院及南開技術學院等部分 ,渠等與被告測驗中心並無共同侵權行為。分述如下: ①原告曾以被告教育部為被告測驗中心之委任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及第 二條等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一三號判 決駁回,並經及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前揭判決均認被告測驗中心乃被告中華技術學院等五所學校共同設立,並非 被告教育部委任,被告測驗中心亦非被告教育部之下屬機關,因而為原告敗訴 之判決。 ②查九十一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第一頁, 特別以紅色字體表示「參加本測驗並不保證符合各招生委員會(或學校)之報 名資格,建請考生於報考本測驗前先行參閱各招生委員會(或學校)發售之招 生簡章,」等語,由此可知雖被告測驗中心係獨立財團法人,四技二專入學考 試乃被告測驗中心獨立命題,各技專學校是否採用測驗成績作為招生評分內容 及所佔比例多少,仍由各校自行決定。以原告當年度參加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 學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系為例,該校系評分標準分二部分,第一部分是統一入學 測驗原始成績佔評分標準百分之六十,第二部分則就考生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 等加以評比,各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它尚有完全不採用統一入學測驗成績 為評比方式之中壢區等四區夜間部聯合登記分發招生,足見統一入學測驗成績 對各校評鑑是否准許入學而言,影響不一,被告測驗中心確係獨立命題而與其 他被告無涉,更遑論除被告中華技術學院及龍華科技大學外,其他被告亦未參 與設立被告測驗中心,且原告亦未說明渠等有何共同之侵權行為,則原告對被 告測驗中心以外之被告主張有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即非有理。 ㈡被告測驗中心對原告亦無侵權行為責任可言,分述如下: ①被告測驗中心為具有獨立人格之財團法人,獨立辦理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命 題。其辦理九十一年度四技二專入學測驗命題時,確係依據被告教育部公告之 「課程大網」(非某一特定教科書),將考試範圍界定在考二週之授課進度。 然當時為了配合高職學年學分制之實施,且時值新舊課程交替之際,有部分學 校已先行實施新課程教學,有部分學校仍採用舊課程教學,被告測驗中心為因 應此一現況,並基於教改政策之「一綱多本」制度的精神,於辦理九十一年度 四技二專入學測驗命題時,同時提供七十五年及八十七年兩年度公告之教材大 網予命題委員,使其以兩版教材之交集部分,作為命題之根據。易言之,九十 一年度四技二專入學測驗之命題,係以七十五年版及八十七年版教科書共通部 分之內容,作為命題之範圍,並非專用七十五年版或八十七年版之教科書命題 ,對原告等考生而言,並不會構成侵害。不論何種學科,尤是是科學類之科目 ,必然有其固定不變的基本原理,這些基本原理不會因為教科書出版時間不同 ,而有所變動。被告測驗中心在辦理九十一年度統一入學測驗,即是本於此種 精神,作為命題委員命題之依據,故原告所指考題中摻以八十七年版教科書之 內容命題,實際上亦可指為被告測驗中心是依據七十五年版教科書命題。 ②以原告在向被告教育部提起訴願時所舉九十一學年度四技二專入學測驗「專二 」考題第十八題、第三十六題及第四十題等三題為例(詳被證一),益足證明 被告測驗中心之命題,確係在七十五年版教科書範圍內:⑴第十八題:題目為「下列數值控制命令信號的儲存裝置,那一種最常被使用 (A)孔卡(B)磁碟(C)孔帶(D)磁帶」,原告主張教科書為(C) ,而標準答案為(B)。然而,細譯原告所附之「機械製造(下)」教科書 節本「5 命令之儲存方式」(詳被證二),內容為「數控程式的信號是用 打孔、磁性、成音等方式,記錄於孔帶、卡片、磁性帶或錄音帶上。」,顯 然教科書上只是在說明可使用之方式及種類,並未特定常用之方式及種類, 如何謂教科書之答案即為(C)孔帶而非(B)磁碟。再依王獻彰、黃芳謙 、廖文龍三人編著、龍展圖書公司出版之「機械製造(下冊)」乙書中第二 百二十三頁至第二百二十五頁(詳證三),第二百二十五頁對「磁碟」之說 明為:「以磁碟作為資訊的儲存方法,比孔帶、磁帶的速度快得多,‧‧‧ 使用上日趨普遍。」,對照考題之「那一種最常被使用」,顯然七十五年版 教科書對此已有說明。再者,原告當時係參加勞委會與彰師工合辦之建教合 作教育,故原告並非只在教室內被動式地接受老師授課,而是實際上有參與 工廠實習及操作,則原告對八十七年入學後至九十一年考試時,實務上常用 「磁碟」(即考試答案)作為儲存裝置之事實,理應知悉,而考題中要求考 生選出「‧‧‧儲存裝置,那一種最常被使用」,對原告而言,亦未超出其 學習之範圍,在答題上應無困難,則原告未能選出正確答案,應與個人學習 有關,不應歸責於教科書及被告測驗中心之命題。 ⑵第三十六題:題目為「下列那一組材料,最常使用於電積成形法?‧‧‧( B)銅、鎳、銀、鐵‧‧‧」。原告主張:標準答案是(B),但其教科書 上全無敘述等語(詳被證一)。然而,在下列七十五年版教科中,均對本題 有詳細之說明,足以證明本題內容亦屬七十五年版教科書之範圍,被告測驗 中心之命題,並無逾越範圍:前揭王獻彰等三人編著之「機械製造(下冊) 」中第二百五十二頁,即說明:「電積成形的材料以銅、鎳、銀、鐵為主, ‧‧‧」;鄭壬申、鄭耀昌編著,由儒林圖書有限公司出版之「機械製造( 下冊)」乙書中第二百七十四頁亦說明:「凡能電鍍之金屬皆可作為電積成 形的材料,‧‧‧其中常用者為銅、鎳、銀、鐵等四種材料,‧‧‧」;王 俊傑及王千億編著,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之「機械製造(下冊) 」乙書中第三百零一頁,亦說明:「理論而言,任何可以電鍍的金屬,皆可 用來電積成型,‧‧‧但實用上較常見者為Ag【銀】、Fe【鐵】、Cu【銅】 、Ni【鎳】四者,‧‧‧」。 ⑶第四十題:題目為「有關表面粗度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B)Rm ax為最大粗度值‧‧‧(D)Ra~Rmax~4Rz」(詳被證一),原告主張教 科書Rmax是最大高度法,與考題B不符。然而,在前揭王獻彰等三人編著之 「機械製造(下冊)」中第一百八十九頁,即說明:「二、表面粗度的表示 法 表面粗度用以表示機件表面上的平均高度偏差值,‧‧‧最常用有下列三 法:1最大高度法(Rmax):最大高度粗度法(maximum heightroughness )‧‧‧」。在英翻中的部分,每每會因為翻譯人員的不同而有差異,但在 教科書及考題中既已標明其原文與縮寫,當不致於使原告等考生發生誤解, 故原告指摘本題之標準答案有誤,並非事實。況且,標準答案是否有誤,應 是原告在考試結束後,在簡章所定異議期間內,向被告測驗中心表示異議, 惟終究與該題是否超過七十五年版教科書範圍之主張無涉,是原告以此指摘 被告命題不當而有侵權行為等語,即非可採。 ⑷況前開三本教科書在其「編輯大意中」均已清楚表明是「依據教育部七十五 年二月公布之課程標準編輯而成」,足見被告所言,九十一年度四技二專入 學測驗之命題係依據一綱多本的精神下,且命題內容確未超出七十五年版教 科書之情,為真實之狀況。 ③再依原告所提出之九十一年度入學測驗機械製造考試題目觀之,考題共四十題 ,原告有標示答案的部分有二十三題,扣除原告主張有疑問的三題題目後,原 告尚有二十題答題錯誤,佔全部考題一半;另一份機械原理的四十題考題,原 告有標示答案並錯誤者,有二十五題,佔全部考題百分之六十二點五,且系爭 考題中,有許多題目是計算題,所測試者為考生的數學計算能力,與採用任何 一版教科書毫無關係,顯見原告考試成績不理想,應與個人學習結果有關,而 與考題是否逾越七十五年版課程大綱無關。 ④原告未能入學係因其只選擇採取一方入學方案,未同時採用其他入學方式: ⑴原告自承在九十一年度已取得乙級技術士證,可參加當年度技優保招生,且 在九十一年八月以後,各校會辦理第二次招生,因社會普遍輕乎技職學歷而 重視大學學歷的心態影響下,錄取率幾乎達到百分之百,故原告如果有報考 各校第二次招生者,在當年度即有錄取之機會。 ⑵再者,原告在九十一年度僅報名參加四技二專推薦甄選招生,並以全國排名 在前六名之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系為其志願,其獲准入 學之可能性,本來就低。然原告對於其他入學方式如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或 不採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為申請方式之中壢區等四區夜間部聯合登記分發招 生,均未報名登記,而其於庭訊時亦自承,原告的成績有可能可以就讀夜間 部學校,顯然是原告自行放棄入學的機會,自不能因此即將責任轉嫁予被告 等。 ⑤原告主張因為考題併用七十五年及八十七年版教科書命題,致使其考試成績不 盡理想,惟就如何影響之部分,本應由原告詳細證明下列事項:⑴就系爭測驗 題目中部分:專以八十七年版內容而命題的考題,各為那些考題?佔全部考題 的比例多少?專以七十五年版教科書命題之考題,又各為那些題目?佔全部考 題的比例多少?因不同版本造成答案不同者,又有幾題?佔全部考題的比例如 何?且公告之標準答案又是以那一個版本為主?如果扣除專以八十七年版教科 書命題之考題及答案後,原告之成績是否即可上榜?原告對以上事項均未舉證 證明。 ⑥原告所請求損害賠償之內容,並無理由: ⑴原告確有在彰師工接受三年技職教育,至於收穫如何,與個人的學習態度及 能力有關,惟無論如何,焉能說成「光陰浪費」。且學雜費等支出乃原告在 彰師工三年學習過程所必需支出,亦與本件並無關連,原告以此作為請求賠 償,顯屬無據。 ⑵原告主張在畢業當年取得之乙級技術士證照,因次年無法採認,損及原告技 術精進的成績等語;然所謂損及原告「技術精進的成績」所指為何?如何能 夠認定為損害?且與入學測驗併用兩個版本教科書,有何關連?等情,尚有 賴原告具體說明。 ⑶原告主張「晚二年」就業及其敘薪等,如何計算?依據何在?等情亦有賴原 告舉證說明,否則其主張自難採信。 三、提出原告訴願狀節本、王獻彰、黃芳謙、廖文龍三人編著龍展圖書公司出版之「 機械製造」(上、下冊)部分內容、鄭壬甲、鄭耀昌編著儒林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之「機械製造」(下冊)部分內容,王俊傑、王千億編著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 公司出版之「機械製造」(下冊)部分內容、九十一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 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九十一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 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系推薦甄試招生 資料等影本為證。 參、本院依職權向教育部調取該部於七十五年及八十七年間公布之「工業職業學校機 械群課程標準暨設備標準」。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九十一年四月間參加九十一年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 依被告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台(八七)技(三)字第八七一0三四七0號 函令,該次考試範圍應以七十五年版教科書為準,詎被告測驗中心命題內容竟包 括八十七年版教科書範圍,致未原告未能考取理想學校,受有補習費損失七萬元 、交通費用損失二萬六千七百二十元、報名費用損失二千六百五十元、其他相關 費用損失五千元、延後一年就業損失三十六萬元、勞動力薪資降低差額損失四百 二十萬元、生命停頓損失及身體機能老化損失,綜上原告至少受有四百七十萬九 千三百七十元之損失。被告測驗中心出題超出被告教育部於七十五年所公布之教 科書範圍,致原告無法順利入學,受有前開損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而被告教育部為行政主管機關,對被告測驗中 心前揭行為顯有督導不週之行政疏失,至被告中華技術學院、逢甲大學、崑山科 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明新科技大學、大漢技術學院、南榮技術學院、東南技 術學院及南開技術學院則係委託被告測驗中心辦理入學考試,渠等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規定應與被告測驗中心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又原告就其所 受前開損失僅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八十萬元,為此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八十 萬元及訴狀自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測驗中心係獨立命題,其他被告均與其命題無涉,原告對被告測 驗中心以外之被告主張有共同侵權行為,顯非有理。被告測驗中心為配合該學年 度高職學年學分制之實施,於辦理九十一年度四技二專入學測驗命題時,同時提 供七十五年及八十七年兩年度公告之教材大網予命題委員,使其以兩版教材之交 集部分,作為命題之根據;原告所指九十一學年度四技二專入學測驗「專二」考 題第十八題、第三十六題及第四十題等三題考題,均可在七十五年版教科書找到 答案,原告考試成績不理想,應與個人學習結果有關,而與考題是否逾越七十五 年版課程大綱無關。原告就系爭測驗題目中部分:專以八十七年版內容而命題的 考題,各為那些考題?佔全部考題的比例多少?如果扣除專以八十七年版教科書 命題之考題及答案後,原告成績是否可達入取標準上榜?等重要關鍵具未舉證證 明;縱原告受有損害,其損害與被告命題亦無相當因果關係,且其請求損害賠償 之內容亦無理由等語抗辯。 三、查原告主張其於八十八年九月入彰師高工補校精密機械科就讀,九十一年四月間 參加九十一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下稱系爭考試),九十一年六月自 彰師高工補校畢業;又被告教育部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工業職業學 校機械群課程標準暨設備標準」(下稱課程標準),該課程標準自八十九年學年 度一年級入學新生(即八十九年九月入學新生)開始實施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測驗中心命題內容包括八十七年版教科書範圍, 致未原告未能考取理想學校,被告教育部對被告測驗中心前揭行為顯有督導不週 ,被告中華技術學院、逢甲大學、崑山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明新科技大學 、大漢技術學院、南榮技術學院、東南技術學院及南開技術學院等委託被告測驗 中心辦理入學考試,渠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與被告測驗中心負共同 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等語,則遭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定有明文。又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 任原因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故侵權行為賠償 損害之訴訟,原告須先就上述成立要件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最高 法院四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裁判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命題題超出範 圍之共同侵權行為,業經被告否認,依前述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有共同侵權 行為負舉證責任。經查: ㈠關於被告教育部部分: 被告教育部雖係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辦理招生事項之主管機關,然被告教 育部僅以主管機關地位就各大專院校招生之重要事項為決策,至招生執行相關事 宜則屬各院校獨立自主事項,被告測驗中心並非受被告教育部委託辦理入學測驗 命題,業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屬實, 原告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自堪採信 。原告雖主張被告教育部未盡行政監督之責,致被告測驗中心考試命題超出範圍 ,依法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云云,然原告就被告教育部行政監督有何疏失,且 其行政監督疏失與系爭考試命題超出範圍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俱未舉證以實其說 ,僅以被告教育部係系爭考試之行政主管機關,即認被告教育部應負共同侵權行 為責任,實無足採,其請求被告教育部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無理由,應予駁 回。 ㈡關於被告中華技術學院、逢甲大學、崑山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明新科技大 學、大漢技術學院、南榮技術學院、東南技術學院及南開技術學院部分: 被告測驗中心雖受被告中華技術學院、逢甲大學、崑山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 、明新科技大學、大漢技術學院、南榮技術學院、東南技術學院及南開技術學院 委託辦理係爭考試;惟查被告測驗中心係具有獨立地位之財團法人,且九十一學 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前言部分確已載明:「 本統一入學測驗(以下簡稱本測驗)成績將提供給採用本測驗成績之技術院校四 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四技二專)各招生委員會(或學校)運用,各 招生委員會(或學校)報名資格統一入學測驗成績之採用情形由各招生委員會( 或學校)分別訂定之,參加本測驗並不保證符合各招生委員會(或學校)之報名 資格,建請考生於報考本測驗前先行參閱各招生委員會(或學校)發售之招生簡 章,確定符合該簡章報名資格後,再行報考本測驗‧‧‧」等語,有原告不爭執 之統一入學測驗簡章影本在卷足憑(見被證九),由上可知,該項考試之命題內 容因涉及公平性、教育性、科學性等學術專業,係委由公正客觀之專業單位即被 告測驗中心本於獨立財團法人之地位獨立承辦,被告中華技術學校等九所院校並 不參與命題,各院校僅決定是否採用該測驗成績作為招生評分內容及所佔比例, 原告雖主張被告中華技術學院等九所院校就被告測驗中心考試命題超出範圍應負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然原告就被告中華技術學院等九所院校有何共同侵權行為,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僅以被告中華技術學院等九所校委託被告測驗中心辦理系爭 考試即認其等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實無足採,其請求被告中華技術學院等九 所院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關於被告測驗中心部分: 原告雖主張:依被告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台(八七)技(三)字第八七一 ○三四七○號函令,系爭考試命題範圍應以七十五年版教材大綱之教科書為限, 被告測驗中心辦理系爭考試中竟採八十七年版教材大綱為命題內容,致原告未能 考取理想學校受有損害云云,並提出被告測驗中心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一)技 測考字第九一○一三九號函、國立編譯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國教專字第○九 一三七六六號函、測驗中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一)技測研字第九一○ 八七七號函、被告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台(八七)技(三)字第八七一○ 三四七○號函、被告測驗中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九一)技測研字第九一 ○九一二號函等影本為證,經查: ①被告教育部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課程標準」依該部八十七年九 月十七日八七(台)技(三)字第八七一○三四七○號令應自八十九年度一年 級新生開始施行,又參加系爭考試之應屆畢業生為八十八學年度入學之學生等 情,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採信。原告雖以被告測驗中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九一)技測研字第九一○八七七號函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九一)技測研字第九一○九一二號函內均坦承系爭考試之命題範圍包括七十五 年度及八十七年度教材大綱,被告測驗中心命題顯然超出被告教育部前揭八七 (台)技(三)字第八七一○三四七○號令所揭示範圍,足證原告未能考取理 想學校顯然係被告測驗中心命題超出範圍所致云云,惟被告測驗中心於前揭( 九一)技測研字第九一○九一二號函已陳明:「按九十一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 學測驗之應屆考生為八十八年學年度入學之新生,時值新舊課程交替之際,故 本中心於該年度統一入學測驗命題時,兼提供七十五年及八十七兩年度公告之 教材大綱以為命題委員命題之依據,同時基於一綱多本之精神,命題委員並不 依某特定版本之教科書進行命題工作」等語,有前揭函在卷足憑(見原證六) ,足證被告測驗中心係為思解決當年度新舊課程交替問題及因應「一綱多本」 之基本精神,始將七十五年及八十七兩年度公告之教材大綱同時提供予命題委 員以為命題參考,尚不能據此即認定原告未能考取理想學校全係因被告測驗中 心命題超出範圍所致。 ②被告雖主張系爭考試專業科目㈡「機械類‧機械製造(含實習)、機械製圖」 考試中第十八、三六、四十考題均超出七十五年版之教材大綱云云;然查:⑴ 第十八題之內容為「下列數值控制命令信號的儲存裝置,那一種最常被使用( A)孔卡(B)磁碟(C)孔帶(D)磁帶」,而王獻彰、黃芳謙、廖文龍三 人編著、龍展圖書公司出版之「機械製造(下冊)」乙書中第二百二十五頁記 載:「以磁碟作為資訊的儲存方法,比孔帶、磁帶的速度快得多,‧‧‧使用 上日趨普遍」等語,顯已就該考題內容為詳細說明;⑵第三十六題之內容為「 下列那一組材料,最常使用於電積成形法?‧‧‧(B)銅、鎳、銀、鐵‧‧ ‧」,而前揭王獻彰等三人編著之「機械製造(下冊)」中第二百五十二頁即 有說明:「電積成形的材料以銅、鎳、銀、鐵為主,‧‧‧」,又鄭壬申、鄭 耀昌編著、由儒林圖書有限公司出版之「機械製造(下冊)」中第二百七十四 頁亦說明:「凡能電鍍之金屬皆可作為電積成形的材料,‧‧‧其中常用者為 銅、鎳、銀、鐵等四種材料,‧‧‧」,且王俊傑及王千億編著、全華科技圖 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之「機械製造(下冊)」第三百零一頁,亦說明:「理論 而言,任何可以電鍍的金屬,皆可用來電積成型,‧‧‧但實用上較常見者為 Ag【銀】、Fe【鐵】、Cu【銅】、Ni【鎳】四者,‧‧‧」;⑶第四十題之內 容為:「有關表面粗度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B)Rmax為最大粗度 值‧‧‧(D)Ra~Rmax~4Rz」,而前揭王獻彰等三人編著之「機械製造( 下冊)」中第一百八十九頁即有說明:「二、表面粗度的表示法表面粗度用以 表示機件表面上的平均高度偏差值,‧‧‧最常用有下列三法:1最大高度法 (Rmax):最大高度粗度法(maximum heightroughness)‧‧‧」等語,又 查前揭王獻彰、黃芳謙、廖文龍三人編著、龍展圖書公司出版之「機械製造( 下冊)」、鄭壬申、鄭耀昌編著,由儒林圖書有限公司出版之「機械製造(下 冊)」及王俊傑及王千億編著,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之「機械製造 (下冊)」各該書之「編輯大意」均已清楚載明是該書係「依據教育部七十五 年二月公布之課程標準編輯而成」,有各該教科書部分內容及編輯大意等影本 在卷足憑(見被證三至被證七),足證被告主張被告系爭考試專業科目㈡「機 械類‧機械製造(含實習)、機械製圖」考試中第十八、三六、四十考題均超 出七十五年版之教材大綱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委無足採。③原告係主張系爭考試考題超出七十五版教材大綱致其考試成績不盡理想並受有 各項損失,則關於系爭考試各科測驗題目專以八十七年版教材大綱命題的考題 為何?所佔比例為何各?原告考試成績所以未達理想學校入取標準是否全係因 專以八十七年版教材大綱命題之考題所致?其所受各項損失與被告命題有何相 當因果關係,均屬對原告有利之積極事實,應法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惟原告 均未能舉證證明前述事實,其主張即不足採信。 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考試命題超出範圍,致其未能進入理想學校就讀並受有各 項損失,從而其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八十萬元及訴狀 自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 回。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 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黃雯惠法 官 李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