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被 告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