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四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