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五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買受坐落台北縣中 和市○○路四二九號房屋等不動產之所有權,而委由被告甲○○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宜等情,此有起訴狀在卷。然被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雖 位於本院轄區,但被告甲○○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區○○街一八八巷九號一 樓,並非本院轄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