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被 告 旭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旭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本院宣判後上訴前,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二、經查明乙○○係被告之新任董事長,有卷附公司登記資料可以證明。應由其為被 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