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上 訴 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一七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