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上 訴 人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2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零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