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一一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肆 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