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林成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億伍仟零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玖佰貳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伍萬伍 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伍仟柒佰柒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