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原 告 丁○○ 六號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李采霓律師 複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癸○○ 十二樓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號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壬○○ 被 告 子○○ 被 告 丑○ 號四樓 被 告 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乙○○ 之一號 被 告 甲○○ 被 告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