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李采霓律師 戊○○ 複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子○○ 丙○○ 辛○○○ 己○○ 庚○○ 癸○○ 丑○○ 寅○ 甲○○ 被 告 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乙○○ 3樓 前列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被告丙○○之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參伍拾肆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佰伍拾肆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