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原 告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壹萬叁仟肆佰捌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 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