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六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零叁佰柒拾貳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 零玖佰伍拾捌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零玖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