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林士祺律師 被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漢生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尚有補充陳述,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