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六號 原 告 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煥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費用法徵收裁判費。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前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柒萬柒仟零捌拾玖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萬零叁佰伍拾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玖萬壹仟零伍 拾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 萬壹仟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