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八號 原 告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富邦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億二千七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百六十 三萬九千九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後,應補繳裁判費二百六十 三萬九千八百五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