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參 加 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右參加人聲請參加曾清文即振昌工程行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九之規定,應徵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