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參 加 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右參加人對於原告曾清文即振昌工程行與被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參加人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之規定,應繳納參加裁判費。 二、查本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依法繳納參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 十七日裁定命參加人於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三日送達參加 人,此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茲參加人迄今仍未依裁定補繳參加裁判費 ,其聲請參加訴訟,要難謂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