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林成栢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億伍仟零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伍佰捌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伍佰捌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叁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